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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书面说明
时间:2015-04-23 13:19  浏览次数:

原标题:山东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不能出庭应书面说明

22日下午,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电视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印发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

应由本人书面说明原因

《意见》指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四方面基本要求,即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就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方面,《意见》规定,对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

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

根据《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至执行原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意见》规定,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关的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建立行政应诉考评制度

取消一票否决考核等不合理考核方式

此外,《意见》要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同时,还将建立行政应诉考评制度,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取消败诉率考核、一票否决考核等不合理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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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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