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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懵懂小白到知名律师——记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程绍鹏(7)
时间:2025-09-09 16:11  浏览次数:

程绍鹏在双流区兴福社区宣讲《民法典》

初心如磐护苍生

有人说,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但这句话在程绍鹏那儿却有新意。他为人仗义,慷慨大方,好友诸多,情深意长。在他的朋友群内,有许多是委托他代理打官司的原告或被告双方当事人,因为一起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使他们相知相识相交,而正是程绍鹏律师始终秉持“把当事人作为朋友” 的理念,全心全意地也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成都市某电工设备公司的总经理王刚就是其中的一个。

2007年,电工设备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低压成套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34台GCS固定式低压配电柜、1台GGD低压配电柜,合同总金额84万元。电工设备公司按时履约,支付了全部货款及其1.5万元贴牌费。2009年,电气公司提供的配电柜被成都市青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导致电工设备公司不能如期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安装使用,并支付了11.8万元的赔偿金。

王刚总经理找到程绍鹏律师,请他代理向某电气公司提起诉讼。

程绍鹏初步梳理案件,决定走正常起诉的法律程序。可令程绍鹏感到意外的是,电工设备公司遭到了电气公司的反诉,其理由:一是原购销合同曾于2008年经双方同意更改并重新签过,其中的条款没有约定该设备的生产厂家应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二是电工设备公司无法证明被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的设备就是某公司提供,故电工设备公司向工程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本公司无关;三是合同约定的货款,电工设备公司只支付了78.22万元,还差5.78万元未付,要求电工设备公司尽快支付余款和延期支付货款违约金。

收到反诉资料,王刚总经理也是一脸懵如。他回忆,不管是最初签订的合同,还是2008年重新签订的合同,都约定某公司交付的设备应为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制造,为此还付了1.5万的贴牌费。想到这里,何总愤愤不平地说:“这份合同绝不是原件,肯定是他们在搞假!”程绍鹏仔细梳理细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应对诉讼的方案——申请法庭对反诉方提供的合同书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只有拿出合同造假的证据,法庭才会采信。

2010年9月27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某公司提交的2008年签订的供销合同,第1页与第2页不是同一排版文档,不是同一打印机打印形成。既然供销合同作假,合同内容就不能成为证据,某公司提供的是不能采信的假书证。至于某公司提出的电工设备公司尚欠尾款,因为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约定以此抵消了电工设备公司应支付货款的余款。

经审理判决,区法院支持电工设备公司的部分诉求,包括某公司退还电工设备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和贴牌费。但对被查封的设备及其产品贴牌,法庭认为这是电工设备公司和某公司恶意串通共同侵权,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不但合同无效,而且双方的责任相当。

程绍鹏律师表示不能认同这个判决观点。因为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产品贴牌只要经过许可是合法的。某公司既然收了贴牌费,那就表示认可了对贴牌商品及品牌承担责任,至于其搞虚假贴牌则应承担相关责任,故电工设备公司不属于恶意串通,仅为相信了某公司能获得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贴牌许可。由于某公司提交给电工设备公司的是伪冒他人的产品而被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导致电工设备公司无法正常向第三方公司交货而因此承担了11.8万元的违约金,那么这个违约金就应该由某公司承担。

面对这个“双方责任相当”明显带着“尾巴”判决结果,王刚心里不服,难咽这口窝囊气,决定提起上诉。程绍鹏觉得一审法院对案子的认知欠妥,可以拿到庭审上再梳理,但又必须承担案件受理费,而如果赢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就由对方承担。就这样,电工设备公司因不服区法院的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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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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