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完毕的常见情形之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时间:2024-11-01 14:48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是执行完毕的一种常见情形,被执行人自愿遵守并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从而达到案结事了。这种履行方式体现了被执行人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是遵守法律判决的积极表现。
案例分析
被告李某经朋友介绍,向原告王某借款,到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随后,被执行人李某向本院自动履行了借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是对被执行人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就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案属于执行完毕中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行为,体现了被执行人对法律判决的尊重和遵守,被执行人还可以避免额外的法律制裁和社会影响。同时,法院能够更好地平衡执行的力度与温度,化解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后仍可能存在的矛盾隐患,实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岩峰 赵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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