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能忍,外卖居然吃出“小强”
时间:2023-04-27 15:43 浏览次数:
生活闹心的事儿,莫过于
还没喝的咖啡,洒了
还没吃的汉堡,掉了
更闹心的是吃着外卖
“小强”出现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朱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了某小吃店食品,吃出异物(小蟑螂),于是联系某外卖平台客服申请食品安全理赔。外卖共计7.56元,某外卖平台理赔5.9元,并对此单做出退款处理。同时,朱某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但某小吃店不同意额外赔偿的方案。为维护合法权益,朱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向被告某小吃店购买案涉食品,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某小吃店提供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朱某陈述发现蟑螂的过程与其提供的照片、与某外卖平台和被告小吃店沟通记录,原告朱某向被告小吃店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朱某主张被告小吃店赔偿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朱某已获某外卖平台理赔款5.9元应予扣减。综上,法院判处被告某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994.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一旦发现问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可先与外卖平台及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敦林法院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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