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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经开区法院今年首例民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开庭
时间:2021-02-22 10:20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2月19日上午10点,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特殊的案件在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德州经开区法院2021年首例涉民生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德州经开区法院法官卢金峰担任审判长。此次合议庭由7人组成,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食药安全这一涉及民生领域类案件的重视。
 
  2017年到2019年期间,被告人焦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食品经营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性保健品“天竺粒”,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进行宣传销售,共计销售240盒,获利4万余元。经鉴定,该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物质,国家为保证消费者健康,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焦某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的健康造成影响,侵害了不特定人的健康权,破坏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焦某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在相应范围内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仔细审阅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相关组织和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销售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天竺粒”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代表社会公众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此类犯罪分子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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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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